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Title X Deposit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Page: 89
Section: 657 - 665
第十章物的保管
第一节总则
第657条物的保管,是指一方当事人,称寄存人,交付财产给另一方当事人,称保管人,而保管人同意对财产进行保管后返还该财产的合同。
第658条如果根据情形可以推断出保管人为了获得报酬而保管财产的,视为以默示的方式约定有该报酬。
第659条如果物的保管是免费而无报酬的,保管人须以保管自己之物相同的注意义务保管该寄存的财产。
如果物的保管有保管报酬的,保管人须如一般人在该情形中应为行为一样的注意义务和应使用的技能保管该财产。这也包括在应当使用特殊技能的情形时该特殊技能的使用。
如果保管人是特定商业的经营者或某一行业的执业人,该保管人使用的注意义务和技能须等同于该商业或职业中一般会使用或应当使用的注意义务和技能。
第660条如果未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就自己使用寄存财产、或给外部第三人使用、或由外部第三人保管,保管人须对寄存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即使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亦同,但能证明无论如何该财产都必然会灭失或损坏的除外。
第661条如果外部第三人声称在寄存的财产上享有权利并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留置了该财产都必然会灭失或损坏的除外。
第662条如果已约定返还寄存财产的时间,保管人没有权利任何时候寄存人要求财产,但有不可逾越的必要性事由除外。
第663条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约定饭还寄存财产的时间,在任何时候寄存人要求返还财产的,保管人必须返还。
第664条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向寄存财产的时间,在任何时候保管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返还。
第665条保管人必须将其保管的财产返还给寄存人,或该财产以谁的名义寄存的就返还给谁,或保管人已收到合法的指令让其返还给谁的就返还给谁。
但如果寄存人死亡的,须返还财产给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