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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IX Loan Chapter II Loan for Consumption
Page: 88
Section: 650 - 656
第二节消费借贷
第650条消费借贷是指出借方将使用完后就消耗了的一定数量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借用人,借用人同意归还同种类、同品种、同数量的财产以代替原财产给出借方的合同。
消费借贷合同在交付所借财产时成立。
第651条签订合同所需费用、交付或返还所借财产的费用,由借用人承担。
第652条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返还所借财产的时间,出借人可通知借用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返还,也可在通知中规定时间。
第653条两千泰铢以上的借款,如果没有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某种书面形式的借贷凭证,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在有书面证据的借贷中,可用以证明还款的须是出借人亲笔签名的某种书面凭证作为证据,或作为借贷凭证的文书已返还给借用人或文书被撤销。
第654条借贷利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年利息,如果和同种约定的利息高出此规定,须减至每年百分之十五。
第655条不得对拖欠的利息计算利息。但当拖欠的利息不少于一年是,借贷双方可约定将该利息计入本金后以计入本金的金额计算利息,但该约定须做成书面形式。
有关往来账户中计算复利的商业习惯,或其他类似的商业往来,不受前款所述规定的约束。
第656条如果签订借贷合同,借款人愿意接受物或其他财产替代借款金额的,按等同于该物或其他财产交付时和交付地的市场价金额计算所欠金钱之债。
如果签订借贷合同,且贷款人愿意接受物或其他财产代替贷款金额的清偿,按等同于该物或其他财产交付时和交付地的市场价计算金额。
任何与上述规定相冲突的约定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