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Title IX Loan Chapter I Loan for Use
Page: 87
Section: 640 - 649
第九章借货
第一节使用借贷
第640条使用借贷,是指一方当事人,称出借人,让另一方当事人,称借用人,兔费使用某财产,借用人同意在使用完后将该财产返还的合同。
第641条使用借贷,在交付借用财产时成立。
第642条签订合同所需费用、交付或返还所借财产的费用,由借用人承担。
第643条借用的财产,如果借用人以财产正常使用方式或合同中出现的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财产,或让外部第三人使用,或长期超过应留用的合理期间,借用人应对该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即使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亦同,但能证明财产无论如何都必然会灭失或损坏的除外。
第644条借用人须以一般人保管自己财产的注意义务保管好借用的财产。
第645条在第六百四十三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或如果借用人的行为违反了第六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646条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当借用人按合同中表明的目的使用完财产后,由所借用人足以使用完财产的时间过后,出借人可以先请求返还财产。
如果既没有约定时间,合同中也没有出现为何目的使用,出借人可随时请求返还。
第647条维护借用财产的正常费用,由借用人承担。
第648条使用借贷,在借用人死亡时终此。
第649条有关使用借贷补偿责任承担的诉讼,从合同终此之日起届满六个月不得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