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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VIII Carriage Chapter II Carriage of Passengers
Page: 86
Section: 631 - 639
第631条如果找不到收货人本人、或收货人本人拒绝受领货物,承运人须立即通知托运人并询问托运人的指令。
如果情况阻碍无法按上述规定办理,或如果送货人不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指令,或给予的指令是无法执行的,承运人有权将货物提存机关。
如果货物为新鲜易损物、迟缓必然会有损害危险的,或货物的价格可能不足支付运费和其他附属费用,承运人可以将该货物拍卖。
此外,上述的将货物提存或拍卖,承运人必须不迟延的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但无法通知的除外。如果承运人为通知,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633条如果货物已由多个承运人多运段地运输,最后运段的成运人在为每个承运人请求清偿的运费和其他附属费用中,可行使第六百三十条、第六百三十一条和第六百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权利。
第二节旅客运输
第634条承运人须对给旅客本人造成的损失、或对因运输迟延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向旅客承担责任。但损失或迟延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的过错引起的,不在此限。
第635条行李若及时委托给了承运人,承运人须在旅客到达时交付。
第636条如果旅客在行李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领取其行李,承运人可以将行李拍卖。
如果行李有新鲜易损坏的自然属性,在行李到达后等候二十四时后,承运人可以将该行李拍卖。
第六三十二条的规定,合理的参照适用于上述情形。
第637条承运人对委托给他的行李的权利和责任,即使承运人未能另外收取运费,亦适用上述第一节中的规定。
第638条承运人不须对未委托给他的行李承担责任,但因承运人或其雇员的过错导致行李灭失或毁坏的除外。
第639条承运人出具给旅客的车票、收据或其他类似的凭证,有免除或限制承运人任何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旅客对该兔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已经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