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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VIII Carriage Chapter I Carriage of Goods 3
Page: 85
Section: 621 - 630
第621条交付迟延的赔偿责任金额,不得超过因全部毁灭事由应赔偿的金额。
第622条当货物到达时。承运人必须告知收货人。
第623条在收货人无保留的接收货物、且已支付全部运费和附属费用时,承运人的责任终此。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货物的灭失或毁坏无法从货物外表自然性质看出、且在交付之日起八日内将灭失或毁坏告知了承运人的情形。
此外,上述全部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第624条在货物灭失、损坏或送达迟延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诉讼,从交付时起算或从应该交付之日起算届满一年的,不得起诉。但有恶意的情形除外。
第625条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收据、托运单或其他类似凭证上,有免除或限制承运人任何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收货人对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已经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的除外。
第626条在货物仍处于承运人控制的期间,送货人、或若已做成托运单中的持单人,可以让承运人中止货物运输、或让其运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在上述事由中,承运人有权按已经办理运输的段路在全段中的比例获取运费,及由于被告知中止、运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的事由所必须开销的其他费用。
第627条当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地,收货人已请求让承运人交付后,从此刻起往后,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承运人的所有权利,归属于收货人。
第628条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承运人无权获取运费。如果此前已收取的,须足额退回。第629条已先取得运费和其他附属费用的某一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该承运人仍应向前运段的其他承运人对未向其清偿的运费和其他附属费用承担责任。
第630条承运人为了担保应获取的运费和其他附属费用,有权先按必要程度留置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