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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VIII Carriage Chapter I Carriage of Goods 2
Page: 84
Section: 611 - 620
第611条运费的附属费用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合理支出的、按惯例所需的各种费用。
第612条如果承运人要求送货单,托运人必须提供。
送货单须载明如下事项:
(一)送运货物的性质、重量和规格,包装的性质、数量和标志;
(二)约定的送货目的地;
(三)收货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四)送货单签发的地点和时间。
此外,送货单须有送货人的亲笔签名。
第613条如果送货人要求托运单,承运人须提供。
托运单须载明如下事项:
(一)在第六百一十二条第(一)、(二)和(三)项中规定的事项;
(二)送货人的姓名、名称;
(三)运费金额;
(四)托运单签发的地点和时间。
此外,托运单须有承运人的亲笔签名。
第614条即使托运单是给记名的人签发的,该托运单亦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但有禁止背书的内容除外。
第615条如果已交付托运单,该货物仅在返还托运单、或收货人提供适当担保时才可受领。
第616条承运人须对他人托付给自己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送达此迟延承担责任。但得以证明灭失、损坏或送达迟延是因为不可抗力产生、或因为或物自身性质产生、或因为送货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产生的,不在此限。
第617条承运人须对其他承运人或自己已转委托的人的过错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送达迟延承担责任。
第618条如果货物的运送有多运输区段的多个承运人,全部承运人须对灭失、损坏或送达迟延承担连带责任。
第619条如果货物具有引起危险的自然性质、或具有可能给人或财产引起危险的自然性质,送货人必须在签合同之前表明该货物的自然性质。否则,托运人须对该货物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620条对于硬币、灵通货币、银行票据、汇票、政府债券、股票、公司债券、提单、珠宝及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如果在交付给承运人时未被告知该物品的价格或自然性货,承运人不须承担责任。
如果被告知了上述物品的价格,承运人的责任必然仅以不超过告知的价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