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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VIII Carriage Chapter I Carriage of Goods
Page: 83
Section: 603 - 610
第603条如果承揽人是材料的提供人,且定做的成果在交付期限到来之前已毁灭或损坏,如果该损失不是由于定作人的行为导致的,该损失由承揽人承受。
在上述的情形中,报酬也不须要支付。
第604条如果定作人为材料的提供人,且定做的成果在交付期限到来之前已毁灭或损坏,如果该损失不是由于承揽人的行为导致的,该损失由定作人承受。
在上述的情形中,报酬也不须要支付,但该损失是由于承揽人的行为导致的除外。
第605条如果在承揽工作仍未完成之前,当定作人向承揽人承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606条如果承揽人本人的知识能力构成合同的实质性部分,当承揽人死亡或非因承揽人过错而使其不能再为承揽的工作,该合同必然终止。
如果已完成的部分成果对定作人有益,定作人必须受领且支付该部分的合理报酬。
第607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工作的全部或分部分转让给次承揽人,但承揽人本人的知识能力构成合同的实质性部分的除外。但是承揽人须对次承揽人的任何行为和过错承担责任。
第八章运输
第608条此章法律中所指的承运人,是指为酬金从事承运货物或旅客营业的人。
第609条泰王国公共铁路局职责范围内的货运或客运,电信局职责范围内的邮件包裹运输,适用有关上述政府机构的专门法津、规章和制度。
海上遂输,适用有关海上运输的法律、规章
第一节货物运输
第610条与承运人签订协议让其运送货物的人是发货人托运人。
货物运往的人,是收货人。
为运输货物而须支付的酬金,是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