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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VII Hire of Work 2
Page: 82
Section: 593 - 602
第593条如果承揽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工作、或违反合同条款迟延工作,或如果在定作人无任何过错下工作迟延、以致可提前估测工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须等到交付定作物期限到期。
第594条如果在工作进行中,可以提前确定地估测因为承揽人的过错将使工作的完成有瑕疵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定作人可通知承揽人并让其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修好瑕疵物或让其按合同的要求定做。如果承揽人未如此履行,定作人有权将该工作交给外部第三人修理或由第三人继续工作,并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和支付全部的费用。
第595条如果承揽人是材料的提供人,承揽人对瑕疵的责任,适用本法典“买卖”章中的相关规定。
第596条如果承揽人未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定作物,或如果合同未约定期限、当超过合理的期限,定作人有权减少报酬金额,当合同的根本性在于时间时,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97条如果定作人愿意无保留的受领成果的交付,承揽人就不必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第598条如果定作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愿意无保留的受领成果的交付和瑕疵,承揽人不必承担责任。但瑕疵在受领交付时无法发现或承揽人已掩盖的,不在此限。
第599条在迟延交付或瑕疵交付的情形中,定作人有权留置报酬,但承揽人提供合适担保的除外。
第600条如果合同未做约定,承揽人仅对从交付之日起算一年内出现的成果瑕疵,或如果是木建筑以外的其它土地上建筑物的,在五年之内出现的成果瑕疵,承担责任。
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承揽人掩盖瑕疵的情形。
第601条从瑕疵出现之日起算届满一年后,禁止再起诉承揽人。
第602条报酬应在成果交付时支付。
如果约定成果是分批受领的,且已载明每批报酬的金额,应在每批受领时支付该批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