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Title VII Hire of Work
Page: 81
Section: 583 - 592
第583条如果雇员违反或习惯性忽略雇主合法的指令,擅自离职,严重的过错行为,或为与正确和诚信地完成其职务不亚的其他行为,雇主可解雇该雇员而无须提前通知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584条如果劳务的雇佣,雇主本人构成实质性的部分,当雇主死亡时,该雇佣合同自然终止。
第585条当雇佣终止后,雇员有权获取表明雇员劳动期限和表现的证明。
第586条如果雇员是由雇主支付交通费从异地雇来的,在雇佣终止时,如果合同中没有做出另外的规定,雇主须支付返程的交通费,但须符合如下条件,即:
-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是因为雇员本人所为或其过错导致,和;
- 雇员在合理的期间内返回其原雇来地。
第七章承揽
第587条承揽,是指一方当事人,称承揽人,给另一方当事人,称定作人,完成某项工作,定作人承诺为该工作的成果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588条为完成工作需使用的各类工具,由承揽人提供。
第589条如果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承揽人须提供品质好的种类。
第590条如果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须谨慎地、节约而不造成浪费地使用材料。当工作完成后,所剩余的材料须返还给定作人。
第591条如果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性质、或定作人的指令导致工作中有瑕疵或迟延,承揽人不须承担责任。但承揽人已知道材料不合适或指令不正确而未告知、提醒的,不在此限。
第592条承揽人必须同意定作人或其代理人在工作整个期间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