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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IV Title II Exchange Title III G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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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516 - 526
第516条如果最高竞价人不清偿价款,由拍卖人将该财产再次出卖。如果所得纯收益不足原拍卖中的价款和费用,原竞价人必须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第517条如果在拍卖中的某项收益未清偿,是因为拍卖人未遵循第五百一十五条和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导致,拍卖人须承担责任。
第二章互易
第518条互易是指当事人互相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519条“买卖“一章中的所有条款,适用于互易。互易合同的当事人在自己要交付的财产中视为卖方,在自己要受领的财产中视为买方。
第520条如果互易合同1当事人一方同意转让金钱加其他财产给另一方,在 “买卖”章中有关价款的所有条款,都适用于该金钱。
第三章赠与
第521条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称赠与人,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给另一方当事人,称受赠人,且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财产的合同。
第522条赠与可以通过免除受赠人债务的方式或清偿受赠人所欠债务的方式为之。
第523条赠与,在交付所赠予财产时有效。
第534条赠与以书面票据表示的权力,如果没有交付该书面票据给受赠人,并没有以书面方式告知权利的债务人,赠与无效。
第535条如果财产的买卖必须采书面形式并由适格工作任人员登记的,该财产的赠与也必须采书面形式并由适格工作人员登记才有效。而是否交付财产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第526条如果财产的赠与或财产赠与的允诺采书面形式并有适格工作人员登记的,而赠与人没有交付该财产给受赠人,受赠人有权请求交付财产或交付替代财产的价款,但无权再要求任何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