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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IV Part III Sale by Auction
Page: 73
Section: 506 - 515
第506条检验财产的行为,如果没有规定时间,卖方可以规定合理的时间并告知买方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是否购买。第507条买方应该在交付之前就检验的财产,如果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或根据巧惯确定的、或根据卖方通知的时间内检验就接收了该财产,卖方不再受约束。
第508条在财产交付给买方检验后,在下面所列情形,买卖有效:
- 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或根据巧惯确定的、或根据卖方通知的时间内没有表示愿意购买;
- 如果买方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回财产;
- 如果买方清偿全部的财产价款或仅部分价款;
- 如果买方处分财产或为可推定接受购买的任何其它行为。
第三目拍卖
第509条当拍卖方通过敲锤或根据拍卖习惯中其他任何动作表明决定时,拍卖完成。在没有作出如上表示之前,竞价人可以随时撤消自己的竞价。
第510条在拍卖中的买方必须遵循拍卖人在每一具体财产竞价之前所发布的拍卖广告或其他身明。
第511条不得拍卖人参与竞价,或使用任何人在其为主办人的拍卖中参与竞价。
第512条不得让拍卖人自己参与竞价或使用任何人参与竞价,但在拍卖广告特别身明拍卖人有参竞价的权利的,不在此限。
第513条只要拍卖人认为最高竞价人的出价不够,拍卖人可以从拍卖中撤回财产。
第514条当其他人给出更高竞价时,不管该竞价是有效还是无效,该竞价人不再受其出价的约束。此外,当该宗财产从拍卖撤回时起,竞价人同样不再受约束。
第515条在买卖完成时或在拍卖广告中规定的时间内,最高竞价人必须以现金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