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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IV Part II Sale by Sample Sale by Description Sale on Approval
Page: 72
Section: 497 - 505
第497条财产买卖回权,只能由下列员行使,即:
- 原卖方、或原卖方的继承人;或:
- 上述权利的受让人;或:
- 合同中特别指明的买回权人。
第498条财产买回权,只能向下列人员行使,即:
- 原买方、或原买方的继承人;或:
- 财产的受让人、或财产上权利的受让人。但在这项规定中,如果是动产,只有当受让时知道财产附买回权时,才可以行使权利。
第499条赎价,如果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根据出卖时的价格买回。
如果买回时,赎价或约定的买回价格以每年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高出出卖时的实际价格,根据出卖时实际价格加每年百分之十五的回报利益买回。
第500条买方支出的附买回权买卖的手续费用,买回人必须和赎价一起补偿给买方。
买回物的手续费用,由买回人负担。
第501条被买回的财产,须按买回时所处的状态返还。如果财产由于买方的过错而被毁坏或损减,买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502条被买回的财产,买回人在获得返还时须免于受原买方、原买方的继承人、原买方的受让人在买回前所取得的任何权利的约束。
出租附买回权财产的行为已向适格工作人员办理登记的,如果该租赁不是以给原卖方造成损害为目的,约定的租赁期间的剩余部分仍然有效,但不得趙过一年。
第二目样品买卖、按说明买卖和试用买卖
第503条在依照样品的买卖中,卖方必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财产。
在依照说明的买卖中,卖方必须交付与说明一致的财产。
第504条因与样品或说明不一致的交付所承担的责任,从交付时届满一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505条试用买卖是指附"买方在购买之前有机会检验财产"条件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