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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II Dutie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Seller Part II Liability for Defect Part III Liability for Eviction
Page: 69
Section: 472 - 480
第二目物的瑕疵责任
第472条出卖的财产存某种瑕疵,该瑕疵导致价格受损,或与其通常使用目的之利益、或合同期待之利益不符合,卖方须承担责任。
上款规定既适用于卖方知道瑕赃存在的情形,也适用于其不知道瑕疎存在的情形。
第473条在下列情形中卖方不需承担责任:
(一)如果买方从买卖时起已知道瑕礎的存在,或以一般人应有的谨慎就可知道的;
(二)如果瑕赃在交付时是显而易见的,且买方无保留地受领了财;
(三)如果是在拍卖市场上出卖的财产。
第474条瑕疲责任,从发现瑕疲时起届满一年的,不得提 起诉讼。
第三目权利瑕疯责任
第473条如果有人妨碍买方和平占有财产的权利,因为该人在买卖时就有存在于该财产上的权利,或因为卖方的错误导致,卖方须对上述后果承担责任。
第476条如果买方在买卖之时已知道妨碍人的权利,卖方不须承担责任。
第477条妨碍权利的行为导致买方和第三人之间发生诉讼时,买方有权请求法院追加卖方为诉讼中的共同被告或共同原告,便于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审理裁判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
第478条如果卖方认为合适,为否定第三人的请求而要求参与到诉讼中,卖方合法享有此权利。
第479条如果因权利被剥夺致使买卖的财产全部或部分脱离于买方;或因财产处于某权利的强制执行下导致损害财产价值、损害使用的合适性、损害使用的方便性或损害应从财产中获得的利益,且买方在买卖之时不知情的,卖方都须承担责任。
第480条如果不动产被法院宣告处于法定地役权强制执行下,卖方不须承担责任。但卖方在合同中保证财产上没有任何地役权或法定地役权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