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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II Dutie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Seller
Page: 68
Section: 465 - 471
第465条在买卖动产的情形中:
(一)如果卖方交付的财产少于约定,买方可拒绝受领,但如果买方受领财产的,须按比例支付价款。
(二)如果卖方交付的财产多于约定,买方可按合同受领财产,超过部分可拒绝受领,也可拒绝受领全部。如果买方受领交付的全部财产,买方须按比例支付价款。
(三)如果买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掺杂有合同内容规定以外的其他财产,买方可按合同受领财产,其他财产可拒绝受领,也可拒绝受领全部给付。
第466条在买卖不动产的情形中,已约定全部面积的数目,卖方交付的财产少于或多于约定,买方可拒绝受领,也可受领并按照比例支付价款,由买方选择。
此外,如果短缺或超出的数目没有超过规定的数目总额的百分之五,买方必须受领并按比例支付价款。但买方如果事先知道短缺或超出一定数目就会签订合同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467条因物的短缺或超出数目而追究责任的,自交时起届满一年后,不得起诉。
第468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支付价款的期限,卖方又权留置出卖财产直至价款清偿完毕为此。
第469条如果买方在财产交付前破产、或买方在买卖之时是破产人但卖方不知、或卖方的行为使作为担保物的证券报坏或减损,即使合同约定了支付价款的期限,卖方也有权留置出卖的财产,但买方提供合适的担保除外。
第470条如果买方履行迟延,按上述法条留置财产的买卖方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来代替债务不履行的通常补救措施,即书面通知买方让其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清偿价款及相关费用。
如果买方未按通知中的规定履行,卖方可将财产公开拍卖。
第471条拍卖获取的纯收益金额,由卖方扣除未清偿的价额款及相关费用后,若有乘余,须及时交付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