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Chapter I Sale Part II Transfer of Ownership Chapter II Dutie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Seller
Page: 67
Section: 456 - 464
第456条买卖不动产,如果没有做成书面形式并向适格工作员办理登记,该买卖无效。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吨位为五吨以上的船、水上浮屋或动物运输工具的买卖。
买卖第一款所列财产的预买、预卖合同或允诺,如果没有主要承担义务一方签名的书面证据、或没有交付定金、或没有清偿部分债务,不能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前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约定价款为两万或两万以上泰铢的动产买卖合同。
第457条签订合同的费用,由卖方、买方两方平均负担。
第二目所有权转让
第458条出卖财产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459条如果买卖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财产的所有权在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到来时才转移。
第460条在买卖未特定财产的情形中,所有权直至通过点数、计算、称、量、测、挑选或其他方式使财产特定时才转移。
在买卖特定财产的情形,如果卖方为了能够确定财产价款还需要进行与财产有关的计算、称、量、测或为其他行为,或做成某物,只有当上述行为或物完成时,所有权才转移给买方。
第二节卖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目交付
第461条卖方必须将出卖的财产交付给买方。
第462条交付可以以任何行为为之,但必须产生让财产能被买方掌控的效力。
第463条如果合同约定把出卖的财产由一个地点送往另一个地点,当把财产交付给承运人时交付完成。
第464条买卖的财产被运往履行地点以外的地点的运费,由买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