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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III Specific Contracts Title I Sale Chapter I Nature and Essentials of the Contract of Sale Part I
Page: 66
Section: 451 - 455
第451条使用强制力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如果根据情形请求法院或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已不及,且如果不及时为强制行为,危险将导致其权利丧失或严重迟延实现,该人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中所述强制力的使用,必须严格根制在仅为防此危险的必要范围内。
如果某人为第一款中所述行为,是因为假想有合法的必须力行为的事由,该人须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不是因为其本人过失才产生假想的,亦同。
第452条不动产所有人有权抓捕进入其不动产内制造损失的他人所有的动物,且可留置为应向其承担的赔偿之担保;如果根据情形的必要,即使杀死动物也是合法的。
但该人须及时告知动物所有人。如果不能找到动物所有人,抓捕人须采取为寻找动物所有人之必要措施。
第三编典型合同
买卖
买卖合同性质和原则
第一目总则
第453条买卖是指一方当事人,即卖方,转让财产所有权给另一方当事人,即买方,且买方同意支付财产的价款给卖方的合同。
第454条一方当事人先做出将买的允诺,当另一方当事人做出完成买卖意愿的通知且该通知到达受允诺方时,该允诺始发生买卖的效力。
如果允诺没有规定上述通知做出的期限,允诺方可规定合理的期限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让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让买卖完成的决定答复。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确定的答复,先前做出的允诺失效。
第455条以下条文中述及买卖的时间,意指买卖合同完成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