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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IX Amalgamation of Limited Companies Part X Notices
Page: 162
Section: 1238 - 1245
第九目 有眼公司合并
第1238条除非有特别决议,否则有限公司不得合并。
第1239条决定让公司合并的特别决议,公司必须在做出决议之日起十四日内提交办理登记。
第1240条公司必须在地方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并书面通知所有公司已知的债权人,告知其知晓打算合并公司的日程,并请求对公司合并有任何异议的债权人在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发送异议。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没有谁提出异议,视为没有异议。
如果有债权人提出异议,公司在清偿完债务或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之前,不得合并。
第1241条公司合并后,各公司必须各自在合并之日起十四日内将其办理登记,且因合并新设立的公司也必须登记为新公司。
第1242条新公司的股份资本,必须等同于进行合并的所有原公司股本额之和。
第1243条新公司必然取得进行合并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责任。
第十目 通知书
第1244条公司应送给股东的通知书,如果以送给本人的方式、或以邮件的方式送到在公司登记簿上记载的股东住所,就视为已送达。
第1245条通知书,当填写正确的邮件寄出后,按照正常邮寄该通知书应该到达的时间,视为已送达到收件人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