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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VII Debentures Part VIII Dissolution
Page: 161
Section: 1227 - 1237
第1227条如果有债权人在公司减资的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是因为其不知道事由,且不知道的原因不是因为债权人的过错导致的,按减资比例收到退资的股东,从登记减资之日起二年内,必须以其获取的退回金额为限对该债权人承担责任。
第1228条许可减资或增资的特别决议,公司必须在做出决议之日起十四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目 请券
第1229条公司不得发行债券。
第1230条至第1235条(废除)
第八目 解散有限公司
第1236条有限公司因下列事由而解散,即:
(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的情形当有该情形时;
(二)如果公司设立,有特别存续期限,当该期限届满时;
(三)如果公司设立,是为了完成某一特定业务,当该业务办完时;
(四)当有解散的特别决议时;
(五)当公司破产时。
第1237条除此之外,法院可因下列事由裁定解散公司, 即:
(一)如果在公司成立大会报告提交中有错、或公司成立大会举行有错;
(二)如果公司在登记日后一年内没有开展业务,或未开展业务已经届满一年;
(三)如果继续公司营业只能是继续亏损,且没有希望扭亏;
(四)如果股东人数减少至不足三人。
但无论如何,在公司成立大会报告提交中有错或公司成立大会举行有错的情形中,法院认为合适,可以裁定让提交公司成立大会报告或让举行公司成立大会,以代替裁定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