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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VI Increases and Reductions of Capital
Page: 160
Section: 1217 - 1226
第1217条监察员必须提交报告,该报告是手写还是打印,由管辖的部长决定。该报告的复印件,由部长送给登记的公司住 所和申请监察的股东。
第1218条在监察中花费的费用,监察申请人必须支付,除非此类监察完毕后的首次股东大会上同意此类费用从公司财产中支付。
第1219条有关部长,可以自己决定任命一名或多名监察员检查公司,向政府提交报告。何时任命前述监察员,取决于部长认为合适时。
第六目 增资和减资
第1220条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发售新股的方式增减公司资本。
第1221条有限公司不得发售将金钱支付方式以外的支付方式视同为交纳全部或部分股款的新股。
第1222条新发售的股份,必须按现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向股东发出购股要约。
该要约,必须做成书面形式通知每位股东,载明其有权购买的股份数额及规定日期,并表明如果不在该日期内承诺,视为不购买。
当规定的日期届满、或股东已通知不购买,董事可以将该股份出售给其他股东或自己购买。
第1223条让股东购买新股的要约通知书,必须载明年月日和有董事签名。
第1224条有限公司可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以降低每股价值或减少股份数量的方式减少公司资本。
第1225条公司不得减少资本至全部资本的四分之一以下。第1226条当公司打算减少资本,必须将该意愿在地方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并必须书面通知所有公司已知的债权人,告知其知晓打算减资的日程,并请求对减资有任何异议的债权人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发送异议。
第1226条当公司打算减少资本,必须将该意愿在地方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并必须书面通知所有公司已知的债权人,告知其知晓打算减资的日程,并请求对减资有任何异议的债权人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发送异议。
如果在上述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视为没有异议。
如果有债权人提出异议,公司在清偿完债务或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之前,不得减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