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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IV Audit Part V Inspection
Page: 159
Section: 1208 - 1216
第四目 审计
第1208条审计员可是公司股东。除了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选任为审计员,董事、作为公司代理人的其他人或公司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亦不得选任为审计员。
第1209条审计员,在每年的普通股东大会上选任。
退职的审计员可以再次被选任。
第1210条审计员应得的薪酬,由股东大会规定。
第1211条当审计员出现职位空缺,由董事召集特别股东大会重新选任,以达到规定人数。
第1212条如果选任审计员没有遵照上述规定,当不少于五位股东请求,由法院任命会计年度的审计员和规定薪酬。
第1213条每位审计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可以审查公司的各类账簿和账目,且就有关账簿和账目可以质询任何董事、作为代理人的其他人或公司雇员。
第1214条审计员必须制作账簿和账目报告,提交普通股东大会。
审计员必须在该报告中表明:其认为该负债表是否正确可信、所阐明的公司业务是否真实和正确。
第五目 监察
第1215条当不少于公司全部股东人数五分之一的股东共同提起书面申请,有关部长应任命一个或多个能力适合的监察员,监察有限公司的事务并制作报告。
在任命上述监察员之前,部长可要求所有提出申请的人提供担保,保证将支付在监察过程中支出的费用。
第1216条董事、公司雇员或代理人,必须将由其保管和在其权限下的各类账簿和文书送交给监察员。
监察员可以在让董事、公司雇员或代理人宣誓后,向其质询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