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III Management of Limited Companies 3. Directors
Page: 155
Section: 1174 - 1182
第1174条当股东按照前条规定提交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书后,董事必须及时召集会议。
如果董事未能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大会,作为申请人的所有股东或合计达到上述金额的其他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会议。
第1175条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至少提前股东大会召集日七日在地方报纸上公告至少一次,并在至少提前股东大会召集日七日以回执挂号信的方式通知所有在公司登记簿中有姓名的股东。
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须载明地点、日期、时间和会议将议事务的性质。在为了做出特别决议的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书中,须载明建议做出特别决议的内容。
第1176条每位股东都有权参加所召集的股东大会,不管该会议是和种类型和何次。
第1177条下列法条中规定的方法,适用于股东大会,但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1178条在股东大会中,如果参加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没有达到公司资本的四分之一,该大会不得审议任何事务。
第1179条超过约定的大会召集时间一个半小时以上,参加会议的股东请求召集的大会,应取消该次会议。
如果不是股东请求召集的大会,可在其后的十四日内再召集一次,后一次的大会不强制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第1180条在每次股东大会上,由董事会主席担任大会主席。
如果没有上述董事主席或迟延参与会议超过约定时间十五分钟,由所有已参与会议的股东在参会股东中推选一名股东担任主席。
第1181条主席可在得到大会同意后将会议时间顺延到其他时间,但在顺延的会议中不得审议前次会议日中未来得及审议的事务以外的事务。
第1182条在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中,视为每位参加会议的股东、或受委托代为参加会议的其他人,每人有一票表决权;但以秘密方式进行表决的,视为每位股东对其所持的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