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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III Management of Limited Companies 3. General Meetings
Page: 154
Section: 1168 - 1173
第1168条在从事公司事务中,董事必须使用同商业人一样的注意和照顾义务。
特别指明,董事必须共同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即:
- 股份金额已着实交纳;
- 法律规定的各类账簿和文书,已备有并妥善保管;
- 按照法律规定正确的分配红利和利息;
- 正确的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此外,禁止董事从事与公司营业有相同性质或相竟争的营业,不管其是为个人利益还是他人利益为之;或入伙成为与公司营业有相同性质或相竟争的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除非得到了股东大会的同意。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董事的代理人。
第1169条如果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起诉董事承担责任,在公司不起诉的情形中,任何一名股东可以提起该诉讼。
此外,上述诉讼请求,公司的债权人在其对公司的请求权范围内,可以申请执行。
第1170条当任何董事所为的行为是在职得股东大会同意后为之,该董事不须对投赞成票的股东和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大会同意起届满六个月后,未投赞成票的股东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股东大会
第1171条在公司登记后六个月内必须举行由股东组成的大会,其后每隔一十二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这样的大会。
该会议,称为普通股东大会。
其他各类大会,称为特别股东大会。
第1172条董事可以在任何认为合适的时间内召集特别股东大会。
如果公司亏损至资本的一半,董事必须召集特别股东大会,让股东知晓资本亏损。
第1173条当合计拥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五分之一的股东们签名书面请求召集股东大会时,必须召集特别股东大会。在请求书中必须指明希望召集股东大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