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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III Management of Limited Companies 2. Directors
Page: 152
Section: 1146 - 1155
第1146条任何新制定的章程或其增减更改,公司有义务在有特别决议之日起十四日内办理登记。
第1147条(废除)
第1148条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处联系一切事务和通知可送达到公司的登记住所。
登记住所的地址或其变更的通知,必须送达给登记官,由登记官将该内容记载于登记簿。
第1149条只要股份仍然没有足额交纳,公司可以以任何一种书面形式,例如通知、广告、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信件等,印制或表明公司的资本金额,且必须在同一份书面形式中明确表明已交纳的资本金额比例。
二、董事
第1150条董事的数量多少、应支付报酬数额,由股东大会规定。
第1151条董事,只有股东大会有权聘任和解聘。
第1152条在公司登记后第一次股东大会及在此后每年的首次股东大会上,必须有三分之一比例的董事退离岗位,如果董事数量不能被分为三等份,以最接近三分之一的数量退职。
第1153条在公司登记后第一年和第二年退职的董事,如果董事们没有约定为其他方式,以抽签的方式决定。其后的年份中,让任职最长的董事退职。
已退职的董事可再次被选任董事。
第1152/1条由请求辞职的董事向公司提交辞职信。辞职从辞职信到达公司时生效。
按第一款辞职的董事,可以将其辞职通知登记官。
第1154 条如果董事破产或成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董事职位空缺。
第1155条如果董事的职位是因为轮流退职以外的原因空缺的,董事可选任他人任满任期,但新选任的董事任职的期限仅仅等同于空缺董事的有效剩余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