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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III Management of Limited Companies 1. General
Page: 151
Section: 1138 - 1145
第1138条有限公司必须有股东名册,载明如下事项,即: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如巣布还包括职业,指明侮位股东的股份,按股票编号分开,及每一股东股份中已义纳的、或同意视为交纳的金额;
(二)登记某人为股东的年月日;
(三)某人终止为股东的年月日;
(四)不记名股票的编号和股票上记载的日期及在股票上记载的股份编号;
(五)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票废除的日期。
第1139条股东名册从公司登记日起,保存于已登记的公司住所。名册须公开让所有股东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询,但受制于董事规定的合理时间,其规定每天不少于两小时。
董事有义务将所有在大会时仍是股东的名册复印件和上次股东大会以来不再是原股东的人的名录送给登记官,至少每年一次且不得迟于股东大会之日前十四日。股东名册必须有前条规定的所有事项。
第1140条在支付每页不超过五泰蛛的复印费后,股东有权请求交付上述登记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的复印件。
第1141条股东名册,先推定是法律规定或授权让登记的所有内容的正确证据。
第1142条如果公司已发售了优先股并规定了股份的优先权内容,禁止再次进行修改。
第1143条禁止有限公司持有自已的股份或接受自己股份的出质。
第三目有限公司管理
一、总则
第1144条有限公司,由一名或多名董事在股东大会的监管下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管理。
第1145条公司登记后,禁止制定新的章程或增减更改章程或股东协议的内容,除非已有特别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