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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II Shares and Shareholders 2
Page: 149
Section: 1120 - 1128
第1120条仍须交纳的股份金额,董事可请求股东在任何时候交纳,但股东大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1121条每次请求交纳股份金额,必须至少提前二十一天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股东,股东必须按照董事指定的地点向指定的人交纳指定的金额。
第1122条如果按照请求应交纳的股份是金钱,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的日期交纳的,必须支付从应交纳日至交纳完毕日之间的利息。
第1123条如果股东未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请求的股金,董事可以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股东要求其交纳请求的股金和利息。
在通知中,应规定交纳股金和利息的合理时间,并须通知交纳的地点。此外,通知中亦可声明:如果不按请求交纳,该股份将被没收。
第1124条如果在通知中有没收股份的声明,请求交纳的股金和利息仍逾期不交纳,董事可在逾期后的任何时候没收股份。
第1125条被没收的股份,必须毫不迟延的进行拍卖,所得资金用于支付拖欠的股金和利息。如果仍有资金剩余必须返回给该股东。
第1126条即使没收和拍卖股份的方式不符合规定,亦不能成为影响被没收股份的购买人权利的事由。
第1127条由公司制作股票,即一份或多份股份的证书,交付给每一位股东,作为其所持股份的证书。
当父付股票时,由董事决定是否请求支付费用,但每张股票的费用不得超过十泰蛛。
第1128条在每张股票上,必须有至少一名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股票上必须有如下内容,即. :
(一)公司名称;
(二)股票的发行编号;
(三)每股的票面金额;
(四)如果是未缴足股款的股票,须载明每股已交纳的股款金额;
(五)股东的姓名,或指明股票发给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