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I Nature and Formation 3
Page: 147
Section: 1108 - 1111
第1108条应在公司设立大会上审议的事项,即:
(一)决议公司各类规章的制定;
(二)追认发起人已为的合同和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其必须支出的各类费用;
(三)如果有意向,确定要支付给发起人的金额;
(四)确定公司股份数额;如果公司中有特殊种类的股份,确定股份的性质和优先权;
(五)用金钱以外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支付的已分配普通股或优先股的确定数额,及规定可视为已用钱支付的数额,若公司有。
如果已经有以劳务或财产代替金钱视为已分派普通股或优先股的出资,在会议上须特别清晰地陈述每一项劳务和财产。
(六)选任公司首届董事和审计员,确定董事和审计员的权力。
第1109条对审议的事项有特殊利益关系的发起人或股份认购人不得投票表决。
此外,在公司设立大会上的决议无效,除非会议达成的决议是多数决,有不少于有表决权的全部股份认购人之半数通过,且其代表着不少于全部持股人股份总额一半的股份金额。
第1110条在公司设立大会召集后,由公司设立人将一切事务转交给公司董事。
在董事受领后,由其着手按照认购书、通知、广告或认购邀请书的规定,请求发起人和股份认购人缴纳以金钱支付的股份金额,收缴的股份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1111条当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中的金额交纳完毕,董事必须请求办理登记。
登记申请书和登记内容,必须载明公司设立大会决议的如下事项,即:
(一)区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所有认购或分配的股份总额;
(二)以金钱支付以外的方式交纳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和优先股金额,部分交纳的股份,须标明已交纳的金额;
(三)每股已交纳的金钱数额;
(四)已交纳的股份资本;
(五)每个董事的姓名、职业和住所;
(六)如果由不同的董事有独自处理公司事务的权力,须表明每位董事的权力范围,并表明其签名可约束公司的董事数量和姓名。
(七)如果公司设立有固定的期限,须表明该期限;
(八)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
登记簿中还可有董事认为适合让公众知晓的其他事项。
如果已制定了公司规章,在请求登记中,必须递交规章的复印件及公司设立大会议程复印件,—须有至少一名董事签名认定。
由登记官做成登记证书交付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