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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I Nature and Formation 2
Page: 146
Section: 1101 - 1107
第1101条有限公司董事可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此种情况,必须将该责任在股东协议中载明。
董事的无限责任,在该董事离职之日届满两年后结束。
第1102条不得向公众募集股份。
第1103条(废除)
第1104条公司将登记的全部股份在公司登记之前必须有认购人或已分配完毕。
第1105条股份,禁止低于每股规定价格发售。
如果股东协议已授权,可以高于每股规定价格发售,在此情形中,超额部分股款必须与首次股款一起交付。
此外,首次交纳的股款不得少于每股规定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1106条认购股份的行为必然以如下条件约束认购人: 如果公司成立后,将按照认购书和公司规定向公司支付股份价值的金额。
第1107条当以金钱认购的股份全部有认购人后,发起人必须及时召集股份认购人召开大会,此次会议称为公司成立大会。
此外,由发起人在会议召开之日前,提前至少七天向每一认购人发送公司设立报告,该报告必须有发起人承诺正确的保证及包涵与下条中规定的、在公司设立大会上审议的所有事务相关的内容。
当把公司设立报告送给认购人后,发起人必须立即将按该条规定附有发起人承诺正确的保证的报告复印件递交给登记官。
此外,发起人应做成名册,载明认购人的姓名、身份和住址及每一认购人已认购的金额,以便提交给大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于公司设立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