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Title XXII Chapter IV Limited Companies Part I Nature and Formation
Page: 145
Section: 1095 - 1100
第1095条只要有限合伙仍未解散,合伙债权人就无权起诉有限合伙人。
但当有限合伙解散后,合伙债权人仅在下述金额的责任承担上,有权起诉有限合伙人:
(一)合伙人仍拖欠合伙的出资金额;
(二)合伙人从合伙财产中抽走的出资金额;
(三)合伙人已善意收取的、且违反了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的红利和利息金额。
第四节 有限公司
第一目 有限公司的性盾和设立
第1096条有限公司,是指将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仅对其认购股份中仍未缴足的金额承担责任的公司。
第1096/1条(废除)
第1097条三人以上,通过按本法典规定共同签署股东协议和为其他行为,可以筹备和设立有限公司。,第1098条股东协议,必须有下列事项即:
- 预设立公司的名称,名称的末尾必须有"有限"字样;
- 在泰王国境内的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
- 公司的所有宗旨;
-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声明;
- 公司计划登记的股份资本及被平分成固定金额的等额股份数;
- 发起人的姓名、住所、职业和签名,及每人认购的股份数额。
第1099条股东协议,必须做成至少两份正本,由所有发起人签名,且所有签名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证人保证。
已做成的股东协议,必须提交一份正本办理登记,并递交给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所在的泰王国境内的登记机关。
第1100条每一发起人必须至少购买一份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