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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II Limited Partnerships 2
Page: 144
Section: 1083 - 1094
第1083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金钱或其他财产。
第1084条禁止向有限合伙人分派红利或利息,除非是合伙营业中获取的利润。
如果合伙的资本因经营亏损而减少,直至亏损的资本被原数补足之前,禁止向有限合伙人分派红利或利息。
如果有限合伙人已善意地收取了红利或利息,不得强制其退还金额。
第1085条如果有限合伙人以信件、通知单或其他方式向外部第三人表明,其出资额高于登记的金额,该合伙人必须按高金额承担责任。
第1086条在合伙人之间达成的变更出资财产种类的协议、或降低某一有限合伙人出资额的协议,只有办理登记后才对外部第三人产生效力。
当办理登记后,该协议仅仅对登记后产生的合伙债务具有效力。
第1087条有限合伙,必须只让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人。
第1088条如果某一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该合伙人必须对合伙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表达观点或建议、在聘任或解聘执行人中投票表决,不视 &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1089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被聘为合伙清算人。
第1090条不禁止有限合伙人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从事经 营业务,即使该业务与合伙业务性质相同或相竞争,亦同。
第1091条有限合伙人,在没有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 亦可将其出资份额转让。
第1092条有限合伙人死亡、破产或成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成为合伙解散的事由,但另有约定除外。
第1093条如果某一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应然代替死者成为合伙人,但另有约定除外。
第1094条如果某一有限合伙人破产,必须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份额作为破产财产中的财产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