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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I Ordinary Partnerships Part VI Amalgamation of Partnerships Chapter III Limited Partnerships
Page: 142
Section: 1071 - 1077
第1071条在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中,如果合伙人能证明:
(一)合伙的财产仍足已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且:
(二)强制合伙清偿债务不难。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合伙的财产先清偿债务,这取决于法院认为是否合适。
第1072条如果登记合伙仍未解除,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仅能对利润和合伙未支付给该合伙人的金额行使权利。如果合伙解散后,债权人还可以行使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出资份额上的权利。
第六目 登记合伙的合并
第1073条在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一登记合伙可与另一登记合伙合并,但另有约定除外。
第1074条如果一登记合伙决定与另一合伙合并,该合伙必须在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至少两次,且必须将合并的意圓通知合伙知晓的所有债权人,并请求有异议的债权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发送异议。
如果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没有异议。
如果有异议,合伙不得合并,除非得以清偿请求的债务或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
第1075条当合伙合并后,每一合伙有义务必须各自将合并为新的合伙的事项提交登记。
第1076条新合伙获得合并的原合伙的所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原合伙的所有债务。
第三节 有限合伙
第1077条有限合伙,是指有下列两类合伙人的合伙:
(一)一类是仅以其承诺向合伙出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的一名或数名合伙人;
(二)另一类是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名或 数名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