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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II Ordinary Partnerships Part V Registration of Ordinary Partnerships
Page: 140
Section: 1059 - 1064
第1059条如果当约定的期限届满,所有合伙人或在期限内曾执行业务的合伙人仍继续经营合伙业务而未进行清算,视为全部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继续存续而没有期限限制。
第1060条在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克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中,如果续存的合伙人买进退伙的合伙人出资额,该合伙协议仍在续存的合伙人之间有效。
第1061条当合伙解散时必须进行清算,除非在合伙人之间一致约定了其他处理财产的方式或法院已判决其破产。
如果合伙的解散是因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的通知引起、或是因某合伙人破产引起,合伙清算必须得到该债权人或财产管理人的同意能实施。
清算,由于体合伙人为之。或由合伙人聘任的人为清算人。
清算人聘任,由合伙人的多数表决权决定。
第1062条清算按下列顺序进行,即:
- 清偿外部第三人的所有债务;
- 补偿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自己垫付的金额和支出的费用;
- 返回每位合伙人作为出资的财产。
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在合伙人之间按利润进行分配。
第1063条如果当清偿完对外部第三人的债务和补偿完垫付金额及支出费用后,剩余财产不足以返回合伙人的全部出资额,所缺部分亏损,合伙人必须共同分担亏损。
第五目 普通合伙的登记
第1064条普通合伙可以办理登记。
登记簿,必须包含如下事项,即:
- 合伙名称;
- 合伙的宗旨;
- 主要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
- 每位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及职业,如果有合伙人有商号名称,必须同时登记合伙人的姓名和商号名称;
- 在只聘任部分合伙人为事务执行人时,事务执行人的姓名;
- 如果有限制事务执行人权力的内容,必须登记;
- 合伙的主要签章。
登记簿可以登记协议当事人认为应该让公众知晓的其他事项。
登记簿中,必须有每个合伙人的签名,且必须有合伙的盖章。
由登记关交付一份登记证书给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