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Title XXII Chapter II Ordinary Partnerships Part III Relation of Partners with Third Persons
Page: 138
Section: 1040 - 1052
第1040条在没有得到所有合伙 人的一致同意下,禁止让其他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但另有约定除外.
第1041条如果以合伙人将其在合伙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利润转让给外部第三人,在没有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下,不得认为该第三人加入了合伙。
第1042条事务执行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典中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第1043条如果不是执行人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事务执行合伙人超出授权范围为行为,适用本法典中有关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1044条每一合伙人的盈利分酬比例或亏损分担比例,遵循其出资比例。
第1045条如果某一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仅仅以利润分配数或亏损分担数的方式规定,推定为该人的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一致。
第1046条任何合伙人无权为其处理合伙事务而获得报酬,但另有约定除外。
第1047条如果退伙的合伙人的姓名仍在合伙名称中被使用,该合伙人有权请求让其停止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1048条一合伙人可从其他合伙人处请求其份额,即使交易中未出现其姓名亦同。
第三目 合伙人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1049条合伙人不得在没有出现其姓名的交易中对外部第三人行使权利。
第1050条某一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事务处理行为,每一合伙人都必须受该行为的约束,且对处理事务中产生的债务清偿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051条已退伙的合伙人仍须对其退伙前所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第1052条入伙的合伙人必须对其入伙前所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