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Title XXII Partnerships and Companies Chapter II Ordinary Partnerships Part I Part II
Page: 136
Section: 1022 - 1029
第1022条当按如上进行公告后,在摘要中所述的登记文书和内容,视为为公众知晓,不管是与合伙或公司相关的人还是不相关的人。
第1023条合伙人、合伙或公司因按此章规定登记的协议、文书或事项而对外部第三人可主张的利益,只有直至办理登记后方可主张,但外部第三人可主张此利益。
但即使如此,在登记前已受领债务清偿的和合伙人、股东、合伙或公司不需要返回。
第1023/1条合伙或公司不得为了不承担责任而以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合伙人、合伙、公司或董事没有权力。
第1024条在合伙人之间、在股东之间、在合伙人与合伙之间、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先推定合伙或公司、或合伙和公司的清算人 的登记簿、账簿、文书是其中所有记载内容的正确证据。
第二节 普通合伙
第一目定义
第1025条普通合伙、是指全部合伙人对合伙的全部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第二目合伙人内部关系
第1026条每个合伙人必须合伙出资。
出资可是金钱或其他财产,也可以劳务出资。
第1027条在存在疑义时,先推丁所有出资都有同等的价值。
第1028条如果某一合伙人只以劳务出资,且在合伙协议中没有对劳务价值估价,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利润分酬比例,等同于以金钱和其他财产出资的合伙人的平均比例。
第1029条如果合伙人以财产的使用作为出资,在交付与修理、质量瑕疵责任、权利瑕疵责任、免责事由方面,合伙人与合伙的关系适用本法典有关财产租赁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