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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Prescription
Page: 133
Section: 998 - 1005
第998条如果向其划线的银行已按照支票善意且无过失的付款,即如果是普通划线支票已付款给某一银行,如果是特殊划线支票已付款给划线特别指定的银行或支付给该银行委托收取款项的银行,已按该支票付款的银行一方,如果支票转入收款人之手的或出票人一方,都享有一样的权利和处于一样的状况,即如同该支票已付款给真实的所有人。
第999条某人取得记载“禁止转手”词语的划线支票,该人不得享有超越该支票上记载的权利,且不能转让比其取得支票的人在支票上权利更好的权利。
第1000条某银行为了其客户的利益善意且无过失的按普通划线支票或向其特殊划线的支票取了款项,但客户不享有权利或权利有瑕疵,应行除了对收取款项承担责任外,不须对支票真正所有人承担任何其它责任。
第五节 时效
第1001条起诉汇票承兑人、或本票出票人的案件中,从该票据付款期限届满起算超过三年时,禁止起诉。
第1001 条在票据持有人起诉背书人或出票人的案件中,从按规定的正确时间内做成的拒绝证书上记载的日期起算、或在有“不需要有拒绝证书”条款的情形中从票据到期日起算,超过一年后,禁止起诉。
第1003条所有背书人之间起诉行使追偿权或向票据出票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中,从背书人持有票据并付款之日起算、或从该背书人被诉之日起算,超过六个月后,禁止起诉。
第1004条当时效因某种原因对票据某一当事人中断,仅对该当事人发生中断的效力。
第1005条如果基于某一债因,票据已做成或已转让或背书,且票据上权利因时效、或没有遵照的正确方式而丧失,原债仍按普通法律原则在债务人不因此遭受损失的限度内断继续存在,但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