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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Cheques
Page: 131
Section: 986 - 991
第986条本票出票人应负之责,与汇票的承兑人相同。
如果为见票后一定期限内付款的本票,须在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并签见。该期限从出票人在本票上的签见日起算。出票人拒绝签见并加注入期,该拒绝必须做成拒绝证书为证据,且拒绝证书日期视为见票后期间起算日。
第四节 支票
第987条支票,是指一方当事人,称出票人,称出票人,指示银行在请求时支付一笔金额给另一方当事人,称收款人,或按照其指示付款的书票据。
第988条支票必须有如下记载事项,即:
- 有“支票”字样;
-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 银行的姓名或名称和场所;
- 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付款给持票人的内容;
- 付款地;出票如期和地点;出票人签名。
第989条在第二节有关汇票的法条中,如下法条在不与支票性质相冲突的前提下适用于支票,即:第九百一十条、第九百一十四条至第九二十三条、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九百三十八条之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九百五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一条。
如果是国外开出的支票,还应适用如下法条,即第九百二十四条、第九百六十条至第九百六十四条、第九百七十三条至第九百七十四条、第九百八十条。
第990条支票持有人必须向银行提示支票付款,如果支票的出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城市,必须在出票日起算的一个月内提示;如果在异地付款的支票,必须在三个月内提示;如果未按比规定,持票人丧失对所有背书人的追偿仅,及在因其未能提示支票而给出票人导致的损失限度内,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此外,出票人已解除责任的支票持有人,得以代位行使出票人对银行的权利。
第991条银行必须对客户向其开出的支票付款,但不列所述情形除外,即:
- 在作为银行债权人的客户账户上没有钱足以按支票支付;或:
- 该支票在开票日后六个月届满后才提示付款;或:
- 已有该支票遗失或失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