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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Promissory Notes
Page: 130
Section: 978 - 985
第978条该承兑可记载于任何一份票据上,旦仅仅须记载于一份票据。
如果付款人对一份以上的汇票进行承兑,且该已承兑票据已合法转让给不同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如同是不同的汇票一样对每份票据承担责任。
第979条如果成套票据的承兑人已付款,但没有请求向其交付有承见字样的那份票据,且在票据到期日前,该份票据转让至某一合法持票人之手,承兑人必须对该份票据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980条在前述法条的规定下,如果成套票据中的一份因付款或其他原因而解除责任,则成套票据因此解除责任。
第981条将一张汇票提示承兑的当事人,须在其他各张上注明占有该张汇票的人的姓名。该人有义务将该张汇票交于另一张汇票的合法持票人。
如该人拒绝交出,持票人在拒绝证书作成并载明下列事项前,不得行使追索权:
(一)提示承兑的该张汇票经其要求,未获归还;
(二)未能根据另一张汇票获得承兑或付款。
第三节 本票
第982条本票,是指一方当事人,称出票人,承诺将支付一笔金额给另一方当事人,称收收款人,称收款人,或按其指示指示支付的书面票据。
第983条本票应包含下列记载事项,即:
- 有“本票”字样;
-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 付款日期;
- 付款地;
- 收款人姓名或名称;
- 签发本票的日期和地点;
- 本票出票人的签名。
第984条欠缺前条所述任何内容的票据,无本票效力。但如下规定的情况除外,即:
- 未载付款日期的本票,视为见票即付;
- 如果在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出票人住所地视为票据的付款地;
- 未款出票的本票,视为该票据在出票人住所地出票;
- 如果未载明出票日期,任何合法持票人可善意地记载真实准确的时间。
第985条在第二节有关汇票的法条中,如下法条在不与本票性质相冲突的前提下适用于本票,即:第九百一十一条、第九百一十三条、第九百一十六条、第九百一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一条至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九百三十八条至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九条、地九百五十条、第九百五十四条至第九百五十九条、第九百六十七条至第九百七十一条。
如果是国外开出的本票,还应适用如不法条,即第九百六十条至第九百六十四条、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九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