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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in a set
Page: 129
Section: 973 - 977
第973条当下列规定的期间届满后,即:
(一)见票即付或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期间;
(二)制作不承兑或不付款拒绝证书的期间;
(三)在有"不需要有拒绝证书"条款的情形中,提示票据付款期间。
持票人丧失对除承兑人之外的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承担责任的人的追偿权。
此外,如果沒有在出票人規定的承兑期间提示汇票承兑,持票人丧失因其未被承兑或未被付款而产生的追偿权,除非有內容表明出票人仅意指让自已解除保证承兑的贵任。
如果提示汇票的期间规定载于背书处,只有背书人可主张该规定的利益。
第974条提示汇票或制作决绝证书,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必要事由妨碍而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之,可以延长该规定的时间。
无法避免的必要事由,持票人必须毫不迟延通知后一顺序背书人,且该通知必须记载于票据或粘单上,必须载明日期,且持票人须签名;除此之外的事项,按照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办理。
当无法避免的必要事由终止后,持票人必须毫不迟延地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付款,且在必要时办理拒绝证书。
如果无法避免的必要事由持续存在超过票据到期后的三十天,可行使追偿权;且无需提示汇票或做成拒绝证书。
对于见票即付或见票后一定期限付款的票据,上述三十天规定,从持票人将无法避免的必要事由通知后顺位的背书人之曰起算,即使在汇票提示期限届满之前,亦如此计算。
第七目 成务汇票
第975条汇票,除了交付给持票人一份外,还可出具两份完全相同的副本、或两份以上亦可。
所有副本必须在票据文字中载明各张的编号;如未编号,每张副本可作为单独的汇票使用。
未注明为单张汇票的汇票持票人,可自行负担费用而要求交付两张或两张以上汇票副本。为此目的,该持票人应向其直接前手背书人请求;前手背书人有义务协助持票人依次向其背书人直至出票人提出请求。此外,背书人有义务在成套新开立的各张汇票上再为同样的背书。
第976条如果一套汇票持票人将两份以上的汇票分别背书给不同的,人持票人必须按每一份汇票分别承担责任;且持票人的所有后手背书人,必须如同每份分别为不同的票据一样,按照自己背书的票据承担责任。
第977条如果一套票据中的两份或两份以上汇票由不同的人合法转让给持票人,在所有持票人之间,先获得权利的人视为
该票据的真正权利人;但此条的规定并不影响到按先向其提示的汇票合法进行承兑或付款的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