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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Resources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Book3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Recourse for Non-acceptance or Non-payment 3

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Recourse for Non-acceptance or Non-payment 3

Page: 128

Section: 966 - 972

966在不承兑或不付款的情形中,票据被柜绝的通知必须有记载事项,即:在汇票上的记载日期、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上的金额、付款日期、持票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被拒绝日期或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日、及不按票据承兑或付款的内容。

967在汇票中,所有出票、承兑、背书及承保的人,必须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有起诉上述人中一名或全部的权利,而无须遵循上述人受约束的顺序。

所有在票据上签字且持有票据的人,对先于自己受票据约束的人,可以行使同上述一样的权利。

对须承担责任的某一当事人的诉讼,不妨碍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即使是位于被先起诉的当事人之后的一方,亦可。 

968持票人可请求自己行使追偿权的人付款,即:

(一)未承兑或未付款的汇票上金额及利息,如果有计算利息的条款;

(二)从到期日起算每年百分之五的利息;

(三)在拒绝中持票人向直接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发送通知中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四)如果没有约定佣金金额,按根据票据应支付金额的六分之一计算,且不管何种情形,不得高于该比率。

如果在到期前行使追偿权,可减少票据上金额的百分之五。 

969持有并按汇票被付款的当事人,可请求对其承担责任的所有当事人清偿下列金额:

(一)其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即;

(二)该金额的利息,并从清偿日起算百分之五的年利息;

(三)其必须支出的费用;

(四)按照第九百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从汇票上本金额扣除的佣金。

970必须承担责任并被追偿或处于将被追偿状态的当事人,在付款后可请求交付票据、拒绝证书和收款账目。

持有并按汇票付款的背书人,可以划掉自己及后手背书人的所有背书。

971将汇票再次背书或转让的出票人、承兑人或前手背书人,对其须先承担责任的汇票上当事人,不享有追偿权。 

972在部分承兑后才行使追偿权的情形中,已支付部分承兑金额的当事人,可要求将支付金额记载于票据上并向自己交付收据。此外,票据持票人必须向该当事人交付保证正确的票据复印件和拒绝证书,以便该当事人其后可以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