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Recourse for Non-acceptance or Non-payment 2
Page: 127
Section: 962 - 965
第962条在拒绝证书上,除了有制作人的姓名、职务和签名,还必须有与票据和所有背书完全一致的复印件,且载明下列事项,即:
(一)拒绝人或被拒绝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须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的事由,请求与答复(如果有)、或找不到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内容;
(三)如果有参与承兑或付款,须陈述参与行为的特征及参与承兑或付款的人和被参与承兑或付款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四)做出拒绝证明的地点和时间。
由拒绝证书制作人将拒绝证书交付给申请人。并由拒绝证书制作人及时将该拒绝通知送给被拒绝人,如果知道住所,就以挂号信方式送达或直接送达至其住所;如果不知道住所,就将拒绝证明的复印件粘贴于被拒绝人最后居所所在县的行政公署公告处。
第963条持票人必须在拒绝日起算或在有规定"不须有拒绝证书"的情形中从提示票据之日起四日内,将其未被承兑或未被付款的通知送给直接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
每一背书人必须在二日内向直接前手背书人发送通知,并让其知晓其收到的通知,载明让知晓在先送达通知之人的姓名和住所,以此方式依次直至送达到出票人。此外,上述限定的时间,从该人收到直接之人的通知之日起算。
如果某一背书人没有载明其住所、或载明了但无法看清,只需将通知发送给前手背书人。
须发送通知的人,可将通知作成任何形式,即使仅仅将汇票返还,亦可。此外,必须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出通知。
如果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通知,该信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寄出,就视为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出。
未按上述规定时间送出通知的人,并不丧失追偿权,但必须对其过失导致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但计算赔偿额不得超过汇票上的金额。
第964条通过记载”不需要有拒绝证书"、"没有拒绝" 或其他同类词句的条款,出票人或背书人必然免除持票人为了能行使追偿权而办理不承兑或不付款的拒绝证书的义务。
该条款,不免除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的义务,也不免除向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通知票据被拒绝的义务。此外,未按规定期间履行的举证责任,由以该内容对抗汇票持票人的王张人承担。
该条款,如果出票人是记载人,对在该票据上签名的所有当事人有效。如果有此条款后,持票人仍坚持办理柜绝证书,由持票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果该条款,背书人是记载人且有拒绝证书做成,拒绝证书办理的费用可请求在票据上签名的所有其他人支付。
第965条在国内票据的情形中,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内容,并载明了拒绝日期并签名,拒绝证书就不必再办理,持票人将票据被拒绝的通知在拒绝承兑日起算的四日内发送给其要追偿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