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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Recourse for Non-acceptance or Non-payment
Page: 126
Section: 957 - 961
第957条参与付款,必须有按汇票开出、载明为谁付款的单据为证据的方式为之。如果未如此载明,视该付款是为出票人为之。
如果已做成拒绝证书,汇票与拒绝证书必须交付给参与付款人。
第958条参与付款人必然有权代位行使持票人享有的、对已代为代款的当事人及该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全部权利,但不得再继续背书该汇票。
此外,被代为付款的当事人之后的背书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在争相参与付款的情形中,免除债务最多的付款,应优先。
如果没有遵循上述方式,知情的付款人必然丧失对可因此而不再承担责任的人的追偿权。
第六目 未承兑或未付款时的追偿权
第959条汇票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按票据承担责任的人行使追偿权。
- 在未付款情形中当票据到期时可进行追偿;
- 在下列情形中,即使票据未到期亦可以进行追偿:
- 如果被拒绝承兑;
- 如果出票人成为破产人,不管其是否承兑;或中止清偿债务,即使该中止清偿债务没有法院判决为证据亦可;或付款人被扣封财产但无效果。
- 如果不需要承兑人的票据出票人成为破产人。
第960条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必须按规定形式做成文书作为证据,该文书叫拒绝证书。
不付款的拒绝证书必须在按票据应付款当日、或在其后三日内的任何一日为之。
不承兑的拒绝证书必须在规定为提示汇票承兑的期限内、或在其后三日内的任何一日为之
当有未承兑的拒绝证书做成后,就不须再提示付款,也不须再做成未付款的拒绝证书。
在第九百五十九条 B)(二)规定的情形中,持票人只有在提交票据给付款人且做成拒绝证书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在第九百五十九条B)(三)规定的情形中,如果有宣判出票人为破产人的法院判决,就足以让持票人有权行使追偿权。
第961条拒绝证书,由县长、或县长的委托人、或获得该行为许可证的律师制作。
司法部部长,为执行该法典有关颁发许可证和制作拒绝证书的规定,有权制定相关规定;及规定相关收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