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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Acceptance Payment for Honour
Page: 125
Section: 950 - 956
第五目 参与承見付款
第950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载明必要时让某人在付款地进行承兑或付款。
在下述条件约束下,任何人可以以票据上签名人的参与承兑或付款人身份,按照汇票进行承兑或付款。
参与人可以是外部第三人,即使是出票人或按该票据须承担责任的人,亦可,但仅禁止是承兑人。
参与人必须毫不迟延地进行通知,让被参与的当事人知晓其参与行为。
一、参与承兑
第951条参与承兑行为,可存在于持票人按照可承兑汇票在到期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形中。
参与承兑,持票人可以拒绝,即使指明要承兑或在必要时付款的人要成为参与承兑人,亦可被拒绝。
如果持票人同意让其承兑,持票人丧失向在其先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进行追偿的权利。
第952条参与承兑,必须通过在汇票上载明内容并有参与人签名的方式为之。此外必须载明该承兑是为谁;如果没有载明,视为为出票人为之。
第953条参与承兑人必须对持票人和被参与的当事人之前的背书人承担与该当事人一样的责任。
二、参与付款
第954条参与付款行为,可在持票人享有到期前或到期进行追偿的权利的情形中为之。
付款,最迟必须在规定允许做出未付款拒绝证书的期限的最后日之次日为之。
第955条如果汇票被参与承兑、或有人声明将在必要时付 1持票人必须在付款地向该人提示票据;但如果必要,最迟必须在为办理拒绝证书规定的期限的最后日之次日做成拒绝证书。
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已指明必要时的付款人的当事人、或已有汇票承兑人的当事人及所有后手背书人,不再承担责任。
第956条参与付款,为何方当事人付款就必须足额支付该当事人应付金额,但第九百六十八(四)条中的佣金除外。持票人拒绝受领付款人付款,该持票人必然丧失对因该付款而脱离责任的所有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