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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Payment
Page: 124
Section: 941 - 949
第四目 付款
第941条汇票,应在到期日付款,且到期日时,持票人必须在此日提交汇票要求付款。
第942条汇票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请求强制执行获得付款。
此外,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付款的,必须自已承担所有风险方可为之。
第943条从见票日起算一定期限届满付款的汇票的到期日,从承兑日或拒绝日开始起算。
如果没有拒绝证书且承兑未载明日期,视为承兑人在法律或合同规定日期的结束日做出了承兑。
第944条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在提交票据的当日付款。见票后一定期间内付款的票据,必须在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限内提示付款。
第945条付款只有在返回汇票时才可请求。付款人也可让持票人在该票据上签名已收款。
第946条汇票,如果只是被部分支付,持票人可以拒绝接受。
如果接受部分付款,持票人必须将内容记载于票据上,并将签收单交付给付款人。
第947条如果汇票没有在到期日内提示付款,承兑人可以通过提存票据上未支付金额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948条如果汇票持票人同意给出票人延期,持票人丧失对未同意该延期的在先当事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第949条在第一千零九条的规定下,到期付款的人不再承 -责",除非其有欺诈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此外,其必须证明连续规范的背书是真实的,但不须证明背书人的签名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