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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Aval
Page: 123
Section: 935 - 940
第935条承兑可为两种方式,即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
普通承兑,即同意不对出票人指令做任何异议。
限制承兑,即以明示条款改变票据上已载明的效果。
特别指明;有条件的承兑或仅部分的承兑,都是限制承兑。
第936条汇票人可拒绝接受限制承兑,且如果未取得不限制的承兑,可视为该票据拒绝承兑。
如果持票人接受该限制承兑的权利、或没有事后同意,该出票人或背书人免除票据上责任。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先已合法通知部分承兑。
如果出票人或背书人收到限制承兑的通知后未能在合理的期间内向持票人提出异议,视为出票人或背书人同意了该行为。
第三目 承保
第937条汇票可由保证人保证支付全部金额或部分金额,此称“承保”。
承保,可由外部第三人为承保人,或即使是票据的当事人亦可为承保人。
第938条承保必须以记载于票据上或粘单上的方式之。
该行为应使用“用于承保”字句或其他同样意思的字句,且须有承保人的签名。
此外,仅有承保人在票据正面的签名,就视为是承保字句,但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签名的情形除外。
在承保中,必须载明为谁承保。如果没有载明,视为为出票人提供担保。
第939条承保人所受约束与提供保证的人一样。
即使提供承保的承保人责任因不符合形式以外的任何原因而失效,承保合同中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940条当承保人按照汇票付款后,必然取得向被担保人和所有对被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