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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Acceptance
Page: 122
Section: 927 - 934
第二目 承兑
第927条汇票,可在福款日期到来前的任何时候在付款人所在地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持票人可是
在汇票上,出票人可载明提示须在规定提示期限内为之,或无规定期限亦可。
出票人禁止将汇票提示承兑,但票据出票时仅让在付款人住所地之外的处所付款或见票后一定期限内付款的情形除外。
此外,出票人可载明:未至某一定日期仍不得提示承兑票据、也可不规定期限,但出票人已禁止承兑的除外。
第928条在见票后一定期限结束后付款的汇票的持有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日起六个月内或根据出票人载明的其它期限内,提示票据要求承兑。
第929条在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下,汇票持有人享有即时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承兑的权利。如果付款人在二十四小时内不承兑,持票人就享有拒绝权。
第930条在提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兑中,持票人无须将该票据放置于付款人处。
此外,付款人可要求在首次提示日的次日向其第二次提示票据。但禁止利害关系人将未遵循该要求作为抗辩事由,但该要求已在拒绝声明中载明的除外。
第931条承兑应在汇票正面写明"已承兑"或其他同样意思的字句,且有付款人的签名。此外,仅有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亦认为是已承兑。
第932条某一汇票载明从票据上记载日起算的某一期限内 支付,但没有记载日期;或某一汇票从见票之日起算的某一期限内支付,但票据承兑没有载明日期;上述票据,持票人可根据真实情况记载出票日或承兑日,然后应依据该记载付款。
此外规定:在持票人善意但因误解而记载了错误日期的情形或在其他记载错误日期的情形中,如果后来该票据转至合法持有人之手,该票据不得因上述原因而失效,其仍是有效票据,且应形同该记载日期是正确真实日期一样付款。
第933条如果承兑没有记载日期,规定的承兑期限最后曰视为承兑日。
第934条如果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后又在该票据转手前划掉,视为拒绝承兑。但如果付款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持票人,或先已有在票据上签名承兑的其他当事人之后才划掉 “承兑”字样,付款人仍须对其承兑的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