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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3
Page: 121
Section: 918 - 926
第918条见票即付汇票,可通过交付转让。
第919条背书字样必须记载于汇票或粘单上,且必须有背书人签名。
背书即使没有载明受益人的姓名亦有效;或即使背书人仅仅只签名于汇票或粘单上,仍应认定为有效。该背书被称为“空白背书”。
第920条背书使汇票上所有权利发生转让。
如果是空白背书,持票人可为如下任何一种行为,即:
(一)在空白处填补自己的名字或他人的名字;
(二)继续以空白背书的形式背书票据,或背书给其他人;
(三)以在空白处不填补任何内容且不做任何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外部第三人。
第921条见票即付汇票的背书,应仅是为出票人提供保证(承保)。
第922条背书必须是不附条件的。任何所附条件,视同于未记载该条件。
此外,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第923条某一背书人记载禁止再背书的内容,该背书人不须对其后的汇票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第924条如果汇票是在拒绝承兑或拒绝忖款的期限结來后肾书的,被背书人应取得仅对付款人要求承兑的权利及问该期限结束后背书票据中的当事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如果该票据在背书前已经有不承兑或不付款的拒绝证书,被背书人仅取得向其背书的人所享有的对承兑人、出票人及从拒绝时向前溯及的背书人的权利。
第925条如果背书中有“托收价款”、“为托收”或“代理身份”的内容,或其他可解释为代理的字句,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所有权利,但仅能以代理人身份背书。
在此情形中,所有必须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仅能以可对背书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926条如果背书中有“担保价款”或“质押价款”的内容,或其他可解释为质押的内容,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所有权利。但如果持票人背书票据,背书仅能以代理人身份为之。
须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不得以仅因其与背书人关系有关之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该背书是串通欺诈为之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