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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2
Page: 120
Section: 910 - 917
第910条前条中规定的记载事项缺失或存在缺陷的票据不是有效的汇票,但下列情形除外,即:
汇票没有载明付款日期,视为应见票即付;
如果付款地点未表明与汇票中,付款人的住所地视为付款地;
如果汇票未表明出票地,视汇票出票于出票人住所地;
如果未记载出票日,合法且善意的持票人可记载真实正确的时间。
第911条出票人可记载“应支付金额须支付利息”的内容。在此情形中,如果没有另外的规定,利息从票据上记载日开始起算。
第912条可以出具按出票人指示付款的汇票。
此外,可由出票人进行支付,也可由第三人进行支付。
第913条汇票到票日可是如下任何一种形式,即:
- 规定的某一日期;或:
- 从票据上的记载日开始起算的规定期限结束时;或:
- 提示付款时,或检票时;或:
- 见票时起算的规定期间结束时。
第914条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必须承诺:当该票据合法提示后,将有承兑人按该票据上内容付款;该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出票人或背书人必须付款给持票人或按票据被强制付款的后手背书人,如果他们正确地按拒绝承兑或拒付后的规定方式为之。
第915条汇票的出票人或任何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明确记载如下条款,即:
- 减轻或限制其对票据持有人责任的条款;
- 减轻或放弃票据持有人对自己承担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916条基于会票的被起诉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之间特殊关系对抗持票人,但因其串通欺诈的转让除外。
第917条每一份汇票,即使不是按指示支付的,亦可通过際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
即使出票人在汇票正面写明:"不得转手"或其他同样意思『的字句,该票据仍可按照形式转让,且产生普通转让的效力。
此外,票据可以背书给付款人。不管付款人是否将承兑、是否背书给出票人或转手给该票据的任何其他当事人,上述所有人都可继续背书转让该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