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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Page: 119
Section: 903 - 909
第903条按票据进行的支付不得要求延期。
第904条持有人,是指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身份占有票据的人,如果是指示交付的票据,票据的占有人同样视为持有人。
第905条在第一千零八条的规定下,票据的占有人,如果通过为间断的连续性背书表明自己的权利,即使最后一次背书为空白背书,该人亦视为合法持有人。何时在空白背书后接着其它背书,最后一次背书签字的人视为通过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的人。此外,当“背书”字句被撕去后,视为形同无此背书。
如果某人必须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按前款所述方式表明自己在票据上权利的持有人不须放弃票据,但通过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除外。
此外,前款的规定,同样适用见票即付的票据持有人。
第906条 “在先当事人(前手)”包括出票人和所有的前手背书人。
第907条当票据上没有可以背书的地方时,允许用一张纸紧贴于票据,称为粘单。该粘单视为此票据的一部分。
首次在粘单上的背书,必须书写跨于原票据一部分及粘单上一部分。
第二节 汇票
第一目 汇票的出票与背书
第908条汇票,是指一方当事人,称出票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称,付款人,支付确定金额给某一当事人称收款人或按其指示支付的票据。
第909条汇票,必须有如下记载事项:
(一)“汇票”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指示;
(三)付款人的姓名或名称;
(四)付款日期;
(五)付款地点;
(六)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付款给持票人"的明确字句;
(七)出票的日期和地点;
(八)出票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