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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 Guarantee Insurance Insurance on Life
Page: 117
Section: 887 - 893
第三目 责任保险的特殊规定
第887条责任保险,是指对投保人必须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损害,承保人同意其以投保人名义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受损人有权直接从承保人获得自己应得的赔偿。但该赔偿不得以超过保人按合同应当赔偿的数额进行计算。在受损人与承保人之间的诉讼,在受损人与承保人之间的诉讼,由受损人请求追加投保人参与诉讼。
此外,承保人即使已向投保人赔偿损失,仍未解除其对受损人的赔偿责任,但其证明投保人已向受损人赔偿损失的除外。
第888条如果承保人按法院判决进行赔偿后,仍不能弥补全部损失金额,投保人须对缺额部分进行赔偿,但证明受损人没有按照前条的规定请求追加投保人参与诉讼的除外。
第三节 人身保险
第889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金额是否支付取决于一个人的生存或死亡。
第890条应支付的金额,可为一次性清偿金额,也可为按年清偿金额,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第891条即使在投保人不是受益人的情形中,投保人仍享有将合同中的利益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但已交付保险单于受益人且受益人已书面通知承保人表示其愿意受领该合同中利益的除外。
如果保险单已做成按指示支付的形式,适用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
第892条按照第八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合同的情形中,承保必须将保险单的回赎金返还给投保人或其继承人。
第893条金额的支付取决于某人的生存或死亡时,即使该人年龄陈述不准确导致保险费金额规定过低,只能按比例相应减少承保人须支付的金额。
但如果承保人证明,在合同签订时真实准确的年龄已超出其正常业务限制的年龄,该合同为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