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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 Insurance Chapter II Insurance against Loss Part I
Page: 114
Section: 807 - 872
第867条保险合同,如果没有承担义务方或其代理人亲笔签名的书面凭证,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须向投保人交付一份记载保险合同必要内容的保险单。
保险单,须有承保人的亲笔签名,并有如下记载事项:
- 保险标的;
- 承保人承包的风险;
- 可保利益的价格,如果已有规定的;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 如果保险合同有期限,必须记载始期和终期;
- 承保人的姓名或商号;
- 投保人的姓名或商号;
- 受益人的姓名;
- 保险合同签订日期;
- 保险单签发的地点和时间。
第868条海上保险合同,适用于《海商法》的规定。
第二节 损失保险
第一目总则
第869条“损失”一词在此节中包括可估算为金钱的各类损失。
第870条如果为同意损失同时签订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数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每一承保人按照自己承保金额比例分担实际损失金额。
如果多个保险合同是在同一条签署,视为同时订立。
如果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有先后顺序,第一顺序的承保人必须对损失先承担责任;如果第一顺序的承保人赔偿的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后顺序的承保人必须依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弥补完损失。
第871条如果同时或先后签订两个以上保险合同的,对其中一个承保人权利的同意放弃,不影响对其他承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872条在风险开始前,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承保人有权获得保险费的一半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