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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 Insurance Chapter I General
Page: 113
Section: 859 - 866
第859条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除往来账目冲抵合同并进行账目冲抵,但必须没有与该规定相冲突的情形出现。第860条差额部分的金钱,如果没有被清偿,从账目冲抵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第二十章 保 险
第一节 总则
第861条保险合同是指在意外损失或合同中载明的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或支付一笔金额,为此,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支付一笔金额称保险费的合同。
第862条在此章中:
“承保人”是指,同意将进行赔偿或支付一笔金额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是指,同意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受益人”是指,应接受赔偿或受领一笔金额的人。
此外,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为同一人。
第863条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利益关系,保险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第864条当保险合同当事人考虑到某种特殊风险才约定交纳保险费金额,如果该风险消失不复存在的,在此之后,投保人有权请求按比例降低保险费。
第865条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人寿保险中以其生存或死亡为据支付保险金额的人,知道后忽略公开可能引起承保人提高保险费或拒绝签订合同的事实、或知道后做虚假陈述,该合同可撤销。
如果承保人在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行使撤销权,或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该权利,该权利消灭。
第866条如果承保人已经知道第八百六十五条中的事实、或知道是虚假陈述、或如果履行了一般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就应该知道的,该合同有效。